土地确权证的权利归属主体探析

2026-01-13 19:04:33 7阅读

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成为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的关键环节。土地确权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权利归属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

从法律性质上分析,土地确权证是物权凭证,其核心功能在于证明持证人对特定地块享有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确权证所记载的权利主体,首先是依据承包合同享有权利的承包方。在家庭承包方式下,承包方通常为农户家庭,而非单个家庭成员。这意味着,确权证上记载的“承包方代表”姓名,其背后代表的是整个农户家庭作为权利主体的共同权益。

土地确权证的权利归属主体探析

土地确权证究竟“归谁”?其权利归属遵循“证地一致”和“合同一致”原则。简而言之,证书的归属应当与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以及实际耕作经营的主体保持一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它归属于签订承包合同的农户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共有。家庭成员内部因分户、婚嫁、继承等产生的权益分割,属于家庭内部法律关系,不影响确权证作为证明该户对集体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对外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家庭内部纠纷为由,扣留或撤销依法颁发的土地确权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其他承包经营方式的情形。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土地,其确权证的权利主体则是中标方、受让方等具体的承包单位或个人,其权利归属依据的是相应的承包协议,其流转、抵押等权限也与家庭承包方式有所不同。

实践中,确权证的归属可能引发一些争议。例如,出嫁女、入赘婿、新生儿等家庭成员的权利是否在证上体现?这要求确权登记时,必须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登记为共有人,并在证书附页或登记簿中注明,以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因未列名而受损。又如,承包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后,集体依法有权收回承包地,此时确权证也相应失去效力,权利归属发生变化。

土地确权证的颁发与管理,是国家对农民土地权益的庄严承诺和法治保障。其归属的清晰界定,有效避免了权属纠纷,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它不仅是农民手中的一份“红本”,更是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合法流转、抵押担保等权利的根本依据。确保这份证书准确无误地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主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