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122谁打谁吃亏”:法律视角下的博弈困境

2026-01-14 12:56:17 3阅读

在民间流传的“122谁打谁吃亏”这一说法,虽非严谨的法律术语,却生动地折射出特定情境下法律实践与公众认知之间的复杂张力。它通常指向一种两败俱伤的博弈困境,即当双方均存在过错或行为失当时,主动发起冲突或诉讼的一方,未必能获得预期利益,反而可能陷入更被动的局面。从法律层面剖析,这一现象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律原则、证据规则与成本考量。

从实体法角度看,我国《民法典》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在多数侵权或合同纠纷中,法律并非简单判定“先动手者”或“先起诉者”全责,而是依据各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所谓“122”情境,常暗示双方均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便一方率先采取法律行动,若自身存在明显瑕疵,其诉求很可能被部分抵消甚至完全驳回,导致“得不偿失”的结果。这体现了法律不鼓励任何人从自身过错中获益的基本精神。

为什么说“122谁打谁吃亏”:法律视角下的博弈困境

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是导致“吃亏”的关键因素。启动司法程序意味着原告须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均有过错的复杂事实中,举证过程极易演变为相互揭短、全面审查。原告为证明对方责任而提交的证据,往往同时暴露自身弱点,使得庭审焦点偏离其初始诉求,转而审查其自身行为的合法性。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后,可能作出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使得原告在付出高昂诉讼成本后,仅获得象征性补偿,甚至反需向对方承担责任。这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结局,正是“谁打谁吃亏”的直观体现。

再者,法律行动伴随不可忽视的综合成本。这包括显性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以及隐性的时间精力耗费、商誉损害与情绪负担。在预期收益本就不明确的“122”型纠纷中,主动发起方常低估这些成本。当漫长的程序终结时,即便获得轻微形式胜诉,净收益可能早已为负。更甚者,诉讼会固化乃至激化矛盾,断绝未来合作可能,造成长远战略损失。法律经济学视角下,理性人应选择成本更低的和解或调解,而非贸然开启一场胜负难料且代价高昂的对抗。

这一说法也警示着法律工具的恰当运用。法律是维护权益的盾牌,而非攻击他人的予器。滥用诉权、抱有“恶心对方”心态的诉讼,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行为人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司法机关倡导诚信诉讼,对于歪曲事实、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在不占绝对理据的情况下率先发难,极易招致程序制裁与实体不利,陷入道德与法律的双重被动。

“122谁打谁吃亏”并非绝对的法律定律,而是对一种高风险博弈状态的生动概括。它提醒公众,在法律纠纷面前,冲动与单边行动绝非上策。审慎评估自身过错、证据强弱与成本收益,优先寻求协商、调解等非对抗性解决机制,方是更为理性且符合法律智慧的选择。在法治社会,深刻理解规则并秉持诚信,才能最终避免陷入“双输”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