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兼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适用

2026-01-14 23:48:15 5阅读

在金融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代社会,信用卡已成为重要的支付工具,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亦不断涌现。持卡人因透支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尤为引人关注。公众常有的疑问是:究竟欠款多少才会构成此罪?本文将围绕该罪中“恶意透支”构罪的核心要件——“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进行阐述。

必须明确的是,单纯的欠款逾期不还属于民事债务纠纷范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制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行为。这意味着,构成本罪不仅要求有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的透支事实,更关键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拒不归还的故意,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欠款数额仅是构成犯罪的客观要素之一,必须与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相结合方能评价。

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兼析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适用

作为入罪门槛的“数额较大”具体标准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9号)第八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此处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这一数额标准的设定,旨在划清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司法实践中,对“数额较大”的认定还需结合具体情节综合判断。例如,行为人透支的用途、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催收后的还款意愿与部分还款行为等,都可能影响对其是否真正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而影响定罪。即便透支金额达到五万元,若行为人能证明其因突发重大疾病、失业等客观原因暂时丧失还款能力,但仍有积极沟通和还款意愿,则可能不认定为恶意透支。

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亦在司法裁量中有所体现。根据司法解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述五万元至五十万元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在不同地区,构成“数额较大”的具体起点可能存在细微差别。

欠款五万元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性起刑点,但绝非唯一标准。法律评价的核心始终在于主客观相统一的“恶意”。持卡人应当理性消费,恪守信用,在遇到还款困难时应主动与银行协商,避免因主观恶意和持续失联使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犯罪。金融机构亦应加强发卡审核与风险提示,完善催收程序,共同维护健康的金融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