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调解纠纷时为何应审慎对待和解协议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前沿阵地,经常需要处理各类民间纠纷。调解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但实践中,派出所民警需深刻认识到,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宜推动或主导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盲目签订和解协议可能衍生一系列法律与社会风险,在调解工作中保持审慎态度至关重要。
必须明确派出所的法定职责与权限边界。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对于纯民事纠纷,派出所可以依法进行调解,但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且不得代替司法裁判。若纠纷涉及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的行为,民警的首要职责是依法调查取证、认定事实,而非急于促成“私了”。强行或轻率地推动和解,可能掩盖违法事实,导致本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行为逃脱制裁,损害法律权威。

不当签订和解协议可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部分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或在急迫情境下,可能在未完全理解条款后果时签署协议。例如,在人身伤害纠纷中,若仅以经济赔偿达成和解,但受害人后续出现未预见的严重后遗症,原协议可能显失公平。派出所若在此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可能使当事人丧失通过诉讼重新主张权利的机会,甚至引发群众对公安机关公信力的质疑。
再者,某些特殊类型的纠纷绝对不宜通过派出所调解和解。涉及家庭暴力、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明确禁止“以调代罚”。和解协议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派出所若处理不当,可能变相纵容违法者,使其产生侥幸心理,无法起到教育惩戒作用,更可能让受害者陷入持续的危险之中。
程序瑕疵可能使和解协议本身效力存疑。派出所主持调解需严格遵循程序,如确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记录调解过程、明确协议性质为民事契约而非行政决定等。若程序不规范,协议可能被撤销,反而使纠纷复杂化,甚至引发针对派出所的行政投诉或诉讼,耗费更多行政与司法资源。
从社会效果看,机械追求“案结事了”的短期平静,可能牺牲长远的社会公平正义。派出所的调解工作应致力于厘清是非、疏导情绪、普及法律,而非单纯追求一纸协议。健康的调解应引导当事人理性解决矛盾,知晓各自权利义务,从而真正修复社会关系。如果为了快速结案而压制矛盾,可能埋下更深的隐患。
派出所民警在纠纷调解中应保持清醒定位,牢记职责边界。调解是手段而非目的,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才是根本。面对和解协议,务必评估案件性质、审查当事人意愿、遵循法定程序、预判长期影响。唯有坚持法治原则,审慎行使调解职能,才能有效化解矛盾,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尊重,筑牢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