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2026-01-15 22:40:09 4阅读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一个国家根本制度的集中体现,它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庄严宣示,科学界定了我国的国体,是理解中国一切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基石。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其内涵深刻而丰富。它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所谓“专政”,是指对极少数敌对势力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专政,以捍卫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体现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即工人阶级通过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掌握国家领导权。而“人民民主”则体现了国家政权最广泛的人民性,意味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民主与专政的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了我国国体的完整内容。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这一国体的确立,是由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和现实国情所决定的。它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总结了中国革命与建设的长期实践经验。在近代中国,无数仁人志士探索救国道路的历程证明,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在中国行不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成功地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并开启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征程。历史与实践雄辩地证明,人民民主专政是适合中国国情、得到人民拥护的正确选择。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通过一系列根本和基本政治制度得以具体实现和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最重要的制度载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制度安排,确保了国家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共同构成了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完整制度体系,从不同层面和领域保障了人民的主体地位。

在法治层面,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根本政治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并巩固了这一国体。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与运行,都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律既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并为其实现提供物质与制度保障,同时也要求公民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这本身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在法治领域的体现。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在此背景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不仅没有过时,反而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抵御国内外各种风险挑战的坚强柱石;是凝聚全体人民智慧和力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政治保证。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不断丰富其理论与实践内涵,使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焕发出更强大的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