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解析
合同诈骗罪作为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罪名,其立案标准的准确把握对于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具有关键意义。本文旨在对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系统梳理与阐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该行为导致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取得财物,且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

关于立案的具体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提供了明确依据。该规定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入罪的基本门槛。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额标准并非绝对孤立的考量因素。即便诈骗数额未完全达到此标准,但若行为人同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例如曾因合同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诈骗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导致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等,司法机关仍可依法立案侦查。
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案件全过程进行综合判断。通常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是否使用虚假担保或冒用他人名义、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如肆意挥霍或携款逃匿)、以及是否存在实际履约行为及意愿等客观表现。单纯的合同履行困难或债务纠纷,不能等同于刑事诈骗。
合同诈骗的行为方式多样,法律列举了常见情形: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以及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这些方式均体现了欺骗的本质。
准确适用立案标准,要求司法人员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审慎甄别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民事欺诈行为人通常旨在通过欺诈行为促成交易,并承担履行约定之义务,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目的在于无偿取得对方财物,并无真实履行合同的意愿。这种根本目的的差异,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融合了法定数额、行为手段、主观恶性及危害后果的综合评价体系。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把握法律界限,既要严厉打击利用合同形式实施的诈骗犯罪,保护市场主体财产安全,又要避免过度干预正常经济交往,防止将经济合同纠纷不当刑事化,以营造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