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解析

2026-01-16 10:12:09 5阅读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此罪需满足特定条件,其立案标准是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环节。立案标准的确立,旨在精准打击危害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同时避免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行为主体必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包括从未取得任何医疗执业许可的人员,以及曾取得资格但已被吊销、注销或超出注册执业范围行医的人。例如,仅持有乡村医生证书却在城市开设诊所进行全科诊疗,可能符合主体要件。主体资格的判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

非法行医罪立案标准解析

行为人实施了“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通常指以诊断、治疗、疾病预防为目的,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职业行为,包括开具处方、进行手术、注射药物、使用医疗器械等。非诊疗性质的保健按摩或健康咨询,一般不在此列。行为的具体认定需结合其内容、场所、宣传方式及公众认知综合判断。

核心在于“情节严重”,这是区分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关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通常应予以立案追诉:第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更严重身体健康损害;第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第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再次非法行医”的认定强调主观恶性与屡教不改的特性。

立案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未取得执业资格而仍从事医疗活动。对于是否“明知”,可通过其教育背景、从业经历、是否曾被查处等因素推断。过失不构成本罪。

在结果认定上,非法行医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损害后果主要由就诊人自身疾病、其他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则可能影响定罪。立案侦查过程中,需对医疗行为、损害结果及其关联性进行专业鉴定。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诈骗罪等存在区别。其核心在于主体资格的缺失,而非技术过失或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对于具有一定医学知识但确因民间传统或紧急情况施救的行为,司法机关会结合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审慎把握立案标准。

明确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不仅为执法司法提供了清晰尺度,也警示社会公众远离非法医疗,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这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与健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