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合同属于欺诈合同

2026-01-17 08:28:08 3阅读

在民事法律实践中,欺诈合同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性,严重破坏了契约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基础。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准确识别欺诈合同的构成要件与具体形态,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欺诈合同的成立,核心在于一方当事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并导致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具体而言,其法律构成包含四个不可或缺的要素: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陈述虚假或隐瞒真相,并希望或放任对方因此陷入错误。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行为方式既包括积极虚构事实,如将赝品谎称为真迹,也包括消极隐瞒依法、依约或依交易习惯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再次,受欺诈方因该欺诈行为而产生了与客观情况不符的错误认识。受欺诈方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欺诈行为与合同订立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什么合同属于欺诈合同

在实践中,欺诈合同常以多种样态呈现于各类交易领域。在商品买卖中,典型情形如故意隐瞒标的物的重大瑕疵,将事故车辆伪装成无事故车出售,或对产品的性能、材质、产地作虚假说明。在服务合同中,培训机构夸大师资力量与就业成功率诱使学员签约,亦属常见欺诈。于投资理财领域,虚构投资项目、夸大预期收益、隐瞒巨大风险,是导致投资合同被认定为欺诈的高发情形。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隐瞒规划变更、面积缩水或产权瑕疵等信息,同样构成欺诈。这些行为均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动摇了合同成立的根基。

值得深入辨析的是,欺诈合同与商业夸大宣传、一般违约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界限。单纯的履约能力不足或事后客观无法履行,若不伴随订立时的故意欺骗,通常属于违约范畴而非欺诈。例如,卖方因供应链问题无法按时交货,与卖方在签约时便虚构根本不存在的货源有本质区别。同时,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事实”通常指足以影响理性当事人是否缔约、以何种条件缔约的核心信息,而非所有细节。对于商品外观的轻微色差或普通广告中的适度美化,司法裁判一般持审慎态度,不轻易认定为欺诈。

当合同被认定为因欺诈而订立,法律赋予受欺诈方的是撤销权而非当然无效。受欺诈方可以自主选择是请求撤销合同,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并要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还是选择维持合同效力,仅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此项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

欺诈合同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自由因他人的不法干预而受损。识别欺诈合同,需紧扣其法定构成要件,审慎区分其与相关概念的差异。这既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秉持诚信,也提醒各方应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从而共同营造公平、安全、可信赖的市场经济秩序。